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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众筹依然长路漫漫……

作者:投缘人股权众筹网| 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测试版Beta1   |   时间:2015-07-25

  【股权众筹系列报道之三】

  即便是“新天使”,也不总是具有魔力的。“新”,意味着创新,同时也意味着稚嫩和风险。国内市场高速扩容的同时,诸多矛盾问题开始暴露,“中国式”股权众筹路漫漫。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规模普遍偏小,实力有限,专业性不足。

  虽然国家政策态度明朗,巨头高调介入,市场发育很快,但股权众筹行业迄今累计成交规模仅数十亿元,仍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平台筹资不足千万元。业内普遍认为,很多平台知名度较低,信息传播范围很小,对普通投资人信息披露度很低,有些违反行业规则自筹自融。

  其次,股权众筹的创新与“非法”似乎只有一纸之隔,法律边界模糊是一个巨大隐患。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网祥认为,股权众筹直接触及到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带,或者与现有法律存有冲突。譬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而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很可能超过200人,就有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条款。

  此外,一些所谓“创新”存在打法律擦边球之嫌。今年5月,中国股权众筹纠纷第一案———人人投与餐饮企业诺米多的融资合同纠纷已由北京市海淀法院正式受理。后者委托前者融资以开办餐厅,86位投资者出资认购了股权。但临近开业时,人人投拒付资金,诺米多诉至法院。据人人投CEO称,原因是店面无产权证、租金超出市场水平,完全是为了维护投资人利益。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从公司法理论来看,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股权,其资本就变成了公司的资产,第三方无权处置。如果平台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进行协调,或取得股东的代理权,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于法会更加有据。上述人士进而指出:股权众筹领域已出现一种令人不安的趋势,即“创新”集中于操作和流程,制度创新缺失。此案即反映出,,确保平台与融资者、投资者三方利益平衡的合法制度并未成型。股权众筹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新课题。

  其三,风险消化机制尚不健全。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160家股权众筹创业项目中才有一个成功案例。中国的股权众筹项目90%都是失败的,风险性不言而喻。如何控制风险,至今尚未有成功模式。

  汲取前期众筹咖啡馆多数失败的教训,几乎所有股权众筹平台都采取了“领投+跟投”模式,即,通常以一位或多位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其投资额较大,众多普通投资者作为跟投人参与;领投人获取跟投人利润的分成。但这一模式能否真正化解“股权小而散”带来的经营风险,尚需时间检验。由于专业投资人有限,可能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入每个项目的时间精力也不充分,未必能保证“领投”的质量。

  其四,因为渠道受限,退出机制尚不成熟。

  与传统PE、VC不同,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退出日渐倾向于通过在“新三板”、“新四板”等新兴资本市场挂牌来实现,老股转让等传统方式并不多。然而,新兴资本市场本身也在完善之中。去年下半年开始,“新三板”一度成为“明星”。短期大跃进式的发展后,信披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股价虚高等问题暴露,由于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流动性”———新三板最大的风险开始显现。

  种种矛盾根源何在?中投顾问公司人士坦言,主要原因是:其一,我国股权众筹兴起的时间不长,人才较为匮乏,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其二,风险披露意识不强,股权众筹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不愿过多披露风险;其三,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事物,股权众筹相关法律还未及时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京北投资兼京北众筹总裁罗明雄指出,股权众筹的四大核心难点是优质项目少、估值定价难、建立信任久、退出周期长。这些正是“新天使”的“阿喀琉斯之踵”。

  罗明雄认为,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将非常像目前的创投业,虽不会达到上万家的规模,但是数百家的竞争不可避免,会比P2P、P2B网贷业更快地进入寡头竞争阶段。他预测,未来的争夺将主要发生在优质项目、线下投资人、项目退出三个领域。京东、阿里等互联网巨头延伸的平台,以及优秀投资机构转化过来的平台,将最有可能成为未来的领头羊。江苏经济报记者王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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